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09-03-23

回忆老外上司二三事

作者:丽达


一、关于“迟到”


  快到午餐时间了,行政主管还在和我讨论员工管理的问题。她是位尽职的主管,有她在,操心减少了许多。


  听她谈论的当儿,脑子里忽然出现了一个人的面孔,我曾经的老外上司。想起了十年前他的一件“小”事。


  老外上司叫Dunffiker。于是,他给自己取了一个很雅致的中文名字——邓飞克。听说是有五十多了,谢了顶,戴一付眼镜。不像是做现场管理的出身,倒像是位教授。


  有一段,我的中国上司离职了,大中华区派了他来负责我们分部的管理。我很高兴,因为,当初是他招我进公司的,面谈后给了我极好评价。后来得知,他对我的好感竟来自于我曾经的军人经历和数学专业学历。人力资源总监说,他认为军人有最好的纪律意识,而学数学的逻辑能力一定不会差。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德国人。他要的是严格和严谨。


  来分部好几天,天天见到他和蔼友好的微笑。“早上好,女士!”“Everything is ok, boy?” 经常听见他和员工打着招呼,礼貌周到,很绅士。


  那天,做好了分部的工资册,送去他办公室签字。敲门进去,告诉他签名的地方。见他忙,请他签完字打电话通知自己再来取,就迳自出了门。


  外企的工作是繁多的,不知忙了多久,电话响了,是邓飞克先生的," Hi, Lida!" "Yes, Mr.Dunffiker?"


  邓飞克先生告诉我,他看不太明白工资表,让我去一趟他的办公室。


  进门走过去站在他身边,邓飞克指着一栏问,“请你告诉我,我们支付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有扣款一项?”


  原本以为自己粗心算错了某个数据被邓飞克发现了,心里有些敲小鼓,一听这话即刻轻松。


  “先生,是这样,根据分部规定,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款的。分迟到多长时间罚款的数额不同,迟到时间越长罚的金额越多,迟到超过半小时就按缺勤半天计算”。


  谈起规章,岂有难倒我的?对答如流。


  意外地,我发现邓飞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见了,哦,unhappy? 可是,我执行的是规定,正常极了,不是么?


  “丽达,我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没有发现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我们与员工的合约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


  “邓飞克先生。这是分部自己制订的考勤管理制度。当然,我们是从上海分部那儿拷贝来的,稍加了修改。”


  邓飞克先生的脸色严肃极了,甚至有了一丝愤怒。


  “不!”他提高了嗓门儿。“难道,总部授权给分部自己做规章制度了吗?我在公司十几年了,包括德国,没有一家分部得到过这样的授权!”


  一时间,我的头有些晕。做个这样的规定还要总部授权?这样的制度难道不是为了有效的公司管理?什么时候听说订个制度还要报告德国总部?大中华区的各分部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有几条是上了员工手册的?


  “先生,听我解释”“不,我不听。我们分部超越了权限,没有权利发布任何规定,除了总部的规定以外!”


  “好吧。那您认为应该怎么办?发布这个制度也是前任总经理批准的。”


  “立即废止。请你回去清理一下是否还有其他规章制度,凡是不在员工手册之内的,列出清单,我签字通知全分部立即停止这种违规行为,取消执行!薪水标准是我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怎么可以随便扣钱?!你违法了知道吗?!”


  好吧,邓飞克先生,这是你们德国人的公司,您认为怎样就怎样好了。书呆子老外!我心里嘀咕着,有些生气。


  这样上纲上线啊,居然还违法了!这是在中国,不是你们的德国!小题大作,不可理喻!拿起工资册,我掉头而去。


  回去正改着工资表,电话又响了。


  “丽达!”“什么事,邓飞克先生?”“你说的员工迟到是不能允许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


  嗬,这老外,你不是不让罚款吗?那么,他迟到既成事实,我怎么制止?用什么制止?怎样让他不再迟到?!


  似笑非笑地回答他,“哦,这的确是个问题,邓飞克先生。您认为应该怎样让员工不迟到呢?”


  我甚至有一些幸灾乐祸的感觉。行,我们就讨论吧,绕去吧,中国员工就是爱迟到,您爱咋的咋的吧,反正我不敢违法,不能连累您,连累您热爱的德国公司。


  “丽达,让我想想。我会给你一个solution”,"Ok! waiting for your solution." (好嘞,等着你的解决办法)


  放下电话,和助理笑了半天。不转弯的老外,您慢慢想着先,我们去餐厅用餐了。


  一个下午没有听见来自邓飞克的声音。窃笑不已,不知他的脑子想破了没有。微微有一丝同情了。


  快下班了,邮箱里有一封来自他的邮件。打开,见到如下内容:


  嗨,丽达!


  经过思考。我给你一个关于员工迟到解决办法的建议如下:


  一,员工初次迟到,由他的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如果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原因而非员工主观愿意,那么,请他计算出从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时间,包括那些可能导致他发生迟到的情形在内。确保不再发生迟到。


  二,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分部副总与他谈话,再听其陈述理由。若属借口,应严肃指出已经不存在可迟到的因素。若属意外,可给予善意提醒。


  三,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你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四,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并通知他没有机会再一次迟到。


  五,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你部门,解除雇用合约。


  祝好。


  邓飞克


  哦,我的天!我亲爱的德国上司,您让我快要昏厥了!您愿意饶了我们吗?哦,亲爱的员工同志们,请你们万不可再次迟到,否则,多少个谈话等着你,你不惧怕么?估计你们的上司比你们还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间,邓飞克先生来了第二封邮件。内容如下:


  亲爱的丽达:


  你作为人事经理,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并且,你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行使你的权力,你的错误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害,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违法风险。


  此外,你应该理解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不是不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这,你是知道的。二是,迟到是员工的刻意行为。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违背了合约承诺。这是必须向他指出来的,并且记录在案,给予警告。


  你应该明白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合约是严肃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的承诺通过约定的条款得以确定。员工同意这样的工作时间,就是一个承诺,不应该迟到,这是不可以讨论和允许的。如果员工迟到就扣罚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工作时间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如果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职。


  最良好的祝愿。


  邓飞克


  读完这封邮件,没有笑,我沉思了。我的同事们也读了,没有人再说话。


  或许,这是中西方文化和理念的一个小冲突,还或许,这还仅仅是不同思维方式的一个差别?


  邓飞克,我的老外上司,德国老头儿。你给我上了一堂最好的管理课程。至今,还在受益。


  其实,我经常会想起你,老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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