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09-03-17

明星是否能代替工商局?

五岳散人的凤凰博客
作者:五岳散人

我国各路大小明星的素质总是被诟病,但目前看来有望在短期之内就会有大幅度提高,原因是人大法工委某位官员称,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比如“查证”,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的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新闻晨报》)

您看,以后我们的明星们想要代言某种产品的话,至少也应该自修一个食品方面的学位,而且还应该在家里建立一个实验室,以供检测之用。如您所知,学问这种东西是能让人腹有诗书气自华的,加上总是能做科学实验的缘故,明星的素质想不大幅度提高而不可得。要是不能提高到这个程度,大致我们就只能听中科院院士的歌声了。无他,要求这么高的话,别人谁还能当明星嘛。

只是有两个疑问我是不知道怎么才能消除。首先,明星代言将被罚得倾家荡产,但我特别想知道的是,不知道曾经有那个企业因为食品安全出了问题而被弄得倾家荡产过?在我印象里,因为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怎么也不会让黑心老板倾家荡产的。明星们指身为业,所以倒是无限责任的。这种道理不知道是怎么推论出来的。

其次,如果明星尽到了查证的责任,厂家也提供了合格的证书还是出了事情,双方被弄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就算是咎由自取,请问,发给这个合格证书的机构什么时候能够也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一下?抱歉,我忘了,这是政府机构,不太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什么时候让我们看看对那些具体操作的渎职者的处罚超过代言明星被处罚力度的下场也好嘛。

明星与虚假食品都是公众在某种程度上厌恶的东西,虚假食品不用说,明星属于那种虽然靓丽光鲜,但大家都怀着羡慕其光鲜面、窥视其隐私面的态度对待之。一旦出事,往往落井下石的手艺就有用了。把两者绑在一起,应该说是个好主意,而且很可能博得一片赞赏的声浪。

但这基本算是一种障眼法了。我们知道,真正能够保证公众不受虚假食品或者其他任何假冒商品的,绝对不是明星或者其他任何代言人,恰恰应该就是发布这种规定的政府机构。如果不能在这里杜绝虚假食品而让那么生产许可证之类的东西发放到奸商手上,把明星罚个倾家荡产会有任何意义么?这种做法只能是转移公众对于事情真相的观感,从而利用公众注意力的转向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问责。

在同一天,《经济参考报》的新闻说,面粉增白剂有损人体健康,国家粮食局早就呼吁卫生部禁用这种东西,已经长达8年之久。这种在国际上已经很少使用、并且证明有危害的东西,居然在我国这么长的时间不能禁止,现在却对于通过正常查证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此严厉,不知道这中间的逻辑如何能说服我等百姓。

所以,这种捆绑式的盾牌招数还是能不用就不用了吧。固然有人会脑子简单到看见明星倒霉就感觉长出一口气,似乎阿Q看见别人被打,觉得自己被欺负的一口恶气算是出了。但很多人还是明白,明星不能承担食品安全的重责,就象我们不能指望工商部门去开演唱会一样。如果要坚持这种做法的话未免就有作秀的嫌疑了,难道有关部门是要进入演艺圈、抢下明星们的饭碗不成?这也太不成体统了吧。

1 則留言:

  1. 哈哈讲的好,我刚看到这个消息觉得匪夷所思之极,虽然一直不鸟明星什么的,但明星做广告要破产这么荒谬的提案只有俺们国能弄得出来吧,无语!~~~J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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