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09-03-23

难道需要给单身女士发“良家证”

作者:五岳散人

广州市某公安局规定,凡是把房子出租给从事“特种服务业”女性的房主,将遭受到禁租三个月的处罚,以及再次出租时的困难。当然,对于这种政策创举有时候也是要理解的,毕竟他们还没说单身女性租房要出示证明自己是良家妇女的某种证件,比如说“良家证”啥的。不过,看起来这也未必是天方夜谭的事。道理如下。

我们知道,出租房子的房主也算是普通人,如果租户提供了合法的证明文件的话,不能说不把房子租给人家。至于是从事何等职业,恐怕全世界房主都操心不到这个份儿上。如果连这个都要操心,等于是要求房主成为私人侦探——正常人士告诉房主职业也就罢了,但万一要真是从事不正当活动的人租住的话,这个任务就要靠房主的侦破能力了。而出于安全的考虑,每个房主都会按照对方是说假话来进行假设,所以,怎么都是要进行跟踪、拍照、调查、取证,然后租房的。

要是房主本人并无此等能力——顺便说一句,这么做在我国是违法的——那就要请公安机关出具更具效力的证明了。鉴于这种服务从业人员多是女性,这种证明大致就是“良家妇女证”了,可简称为“良家证”。幸好跟“良民证”还有一字之差,否则的话很可能勾起我们那段创巨痛深的屈辱记忆。但是不是会把广大女同胞惹毛就很难说了,就我看来,被告上法庭还是很有可能的。

您看,我们都知道这件事不合理,如果推导一下就会得出这么一个荒诞的证件出来,或者推论出房主兼私人侦探的荒唐景象,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政策出台呢?我个人大致是这么理解的:有很多机构在自己毫无办法的时候,往往会祭起“连坐”制度这种法宝,把本来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用连坐的方式下放到普通公众的头上,通过这种连带惩罚的行政规定绑架本来是无辜的公众。

如果我们查诸史料的话,就会发现连坐制度以及伴随始终的保甲制度,最大的功能就是提醒其他本来毫无关系的民众,如果在你的那个保甲中有人犯了什么大罪,阁下也是要被邢求的。生于现代的人都觉得那是不可思议的时代,凭什么因为我们是邻居,我就要为他人的罪过承担责任呢?但在那个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谈不上什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老百姓承担的只有责任与义务,其权利大致是那种高呼“皇上圣明”的权利。

到了现代社会,最起码的一个共识,就是权利与责任是平等的。拿这件事而言,作为房主所能尽到的责任,也不过是查验最起码的身份证件,以及提供合适的生活用品,其他责任他不该负责。公安机关如果要因为把房子租错了人而让房主承担责任的话,必然要给予这些房主相应的权利,比如说装设摄像头、跟踪拍照什么的。在没有给予权利的状况下要求承担责任,这种思维方式虽然传承有序、古已有之,但总是让人觉得不该出现在现代社会。

所以,这种绑架还是算了吧,干好公安机关自己的工作才是正经事,把老百姓一起拉上没啥好处。要是老百姓都能保证租户全是好人的话,要阁下还有什么用呢?而且要是按照这种思维,王麻子剪刀都不知道关闭多少次了,我们说不定买把菜刀都要出示某种证件才可以,这样的生活就大致算个黑色幽默。这种幽默出现在我这个小文中也就罢了,真要是过这种日子的话,估计是谁也受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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