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09-05-24

声明VS.声明

槽边往事

作者:和菜头

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邓玉娇案”最新情况

来源:长江巴东网时间:2009年5月23日凌晨1:37

本网讯 5月22日,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通报了“邓玉娇案”侦办的最新情况。

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在通报该案最新情况时说,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经查,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讯 “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

邓玉娇案夏霖律师紧急声明来源:夏霖博客时间:2009年5月23日22:28

关于邓玉娇一案的声明

今天早上,我们看到了长江巴东网的新闻通稿,该稿称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声明解除与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非常震惊。自从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关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一事我们并不知情。况且,这样的声明从政府口中发出,十分不妥,让人疑窦丛生。

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此前,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强奸”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强奸”。

对于政府这种不妥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对前辈和同行张思之、浦志强律师的《致夏霖律师的声明》,表示谢意。

特此声明。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夏楠

2009年5月23日

附:浦志强 张思之《致夏霖律师的声明》

夏霖律师:

联系困难,沟通不便,师友同道十分挂念。

目前巴东情况令人担忧,考察你们前段工作,就我们所见,完全合法,无懈可击。信赖你的职业操守,不担心你的业务能力,只是牵挂你们的人身安全。

经反复商量,建议重点取得家属配合,了解更多案件情况。这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赋予律师的职责,你不必顾虑。

如有不适,请设法电告,我们将随时前往。凡诉讼,终有水落石出之日,眼下不必过于着急。

关注着你们,相信你们,等你们归来。

浦志强 张思之

2009年5月23日

2 則留言:

  1. 关于邓玉娇案,再说两句.
    从 就这样
    作者:brook

    MD,外出几天,没有上网,回来一看,邓玉娇案已被折腾的面目全非了。

    一、
    对于邓玉娇案
    先撇开法律,谈一点真实感受.
    (虽然下面所言,不太符合自己职业身份,但不叨B几句,实在憋曲的慌。)

    单凭以下所述情节,即使没有其他行为发生,我即支持邓玉娇动刀--欺人太甚,忍无可忍,将这狗日的放倒再说……什么理性,滚球蛋。

    以下情节来自警方发布的信息: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

    二、
    再回归到法律,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邓玉娇的行为肯定具有防卫的性质,这几近没有争议。

    而现在问题是由于巴东县警方在5月18案所作案情通报中,对涉案的两个关键事实做了修改--把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把“按倒在沙发”改为“推坐在沙发”--即 使得邓玉娇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到底是不是强奸,变得可疑起来?

    如果邓的防卫,针对不是强奸,而只是一般性的寻衅滋事,那么邓就不适用无限度防卫法则,其即要对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部分,承担刑责和民责。

    那么,邓的防卫针对的是不是强奸呢?

    我的意见是,即使按照巴东警方修改后的事实来考察,邓玉娇行为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网络、纸媒看到许多专家、学者在论及该问题时,总把一个在特定环境下的连续性行为割裂开来看待---

    如果,邓贵大仅仅实施这样一个行为,即:当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其两次阻拦,并推坐在沙发上,那么,我同意这样观点,很难就此情节判定邓贵大有实施强奸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但问题是邓贵大在实施这一行为之前,他和他的同伙还做了三件事情:

    A、

    邓贵大、黄德智一行8人走进了“梦幻城”……黄德智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邓贵大等人要买淫动机再明显不过。曾见有观点称:“异性洗浴服务”就是女人帮男子洗个澡,不涉及到性交易。我要说的是,持这样观点的人脑袋进屎了。
    至于为什么要将“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服务”,我猜测可能是当地政府面子挂不住。毕竟承认在自己辖区内存有公开卖淫场所,政治风险太大。

    B、

    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双方遂发生争执,邓玉娇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

    --请注意,邓玉娇在明确“不提供特殊服务”后,即离开包房进入隔壁休息室躲避。在这种情形下,黄、邓仍不善罢干休,尾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那么,他们究竟想干什么?
    不要告诉我他们只是想找邓玉娇谈谈心。
    而这一情节刚好也佐证了我上面所提到的这一事实:邓贵大等人要求根本就不是“洗个澡”那么简单,否则,他们完全可以另找一个服务员为其提供服务,没必要纠缠邓玉娇不放。

    C、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扇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没有比这细节更能完整无误的反映出邓贵大准备强行淫的主观意图的了。

    当邓贵大等人实施了上述A、B、C三行为之后,我们在来看看邓贵大本人所实施最后一行为:

    D、

    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

    如果不把上述A-D的四个节点机械、孤立看待,而将其合为一个整体、视为一个连贯性的行为来考察,那么,邓贵大所实施的这一系列行为,所欲为何?

    我想,结论在清楚不过,邓贵大等人想做的事情是:强行买淫。

    如果邓贵大不是要强行买淫,那么如何解释,当邓玉娇三次欲避开邓贵大等人时(1、“离开包房进入隔壁休息室”;2、“即欲离开休息室”;3、“又欲起身离开”。) 为什么邓贵大等人却不依不饶,三次尾随纠缠、动手阻拦?

    强行向拒绝卖淫的邓玉娇买淫的行为,当然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后面详述.)

    而邓玉娇自卫行为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防卫是为了使本人人身权利(贞操权)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2、不法侵害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正在进行;(邓贵大等人连续实施的A-D的行为。)
    3、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邓贵大正是实施不法侵害者的人;而黄德智在本案中实则为强奸罪的共犯。)
    4、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无限度防卫的法则。

    三、
    几点说明:

    1、上文中所提到的“强行买淫”一词,其并不规范,且易产生歧义,故作一下解释。
    我国刑法并无“强行买淫”一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即构成强奸罪,至于在其间给不给予钱物,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
    这里所说的“强行买淫”即是指强奸。

    我在文中所以使用“强行买淫”一词,无非是想更准确描述邓贵大在案发时的心态。

    结合邓玉娇案的案发现场(洗浴中心),以及邓贵大等人的行为(要求提供特殊服务、拿出一叠钱炫耀),我认为客观的讲,邓贵大等人一开始的想做的事情是向邓玉娇“买淫”(请注意这一细节:“也许是时间尚早(水疗区8点半才上班),邓玉娇正在宾馆“梦幻城”水疗区包房内洗衣服。……黄德智进门后,发现了正在洗衣服的邓玉娇,便询问她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也即,邓玉娇被误认为是做那事的人。)当邓贵大等人“买淫”不成,随即动粗用强――不依不饶,三次尾随纠缠、动手阻拦欲避开他们的邓玉娇――显然,这时,邓贵大等人“买淫”行为即变成“强行买淫”,即实施了强奸行为。

    2、简析一下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违背了妇女意志--
    邓玉娇明确表示不提供特殊服务,并三次欲避开邓贵大等人。

    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二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限制其人身自由,想使邓玉娇不能反抗;同时对邓玉娇进行威胁、恫吓(纠缠尾随、用钞票扇击邓玉娇头、肩部),达到精神上的强制,想使邓玉娇不敢反抗,以此强迫邓玉娇为其提供特殊服务。

    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并着手实施部分行为--
    主观见之于客观,邓贵大等人如前所述所实施A-D行为,即已充分、确实的证明了其目的就是要与强迫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而邓贵大等人所实施A-D行为,如果还不算是已经在着手实施强奸行为?那我就要再次质问:
    邓贵大等人不依不饶,三次尾随纠缠、动手阻拦欲避开他们的邓玉娇,其究竟想要干什么?

    3、最后想提两点建议:

    邓玉娇的辩护律师一定对黄德智等人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邓玉娇案辩护律师一定要为邓玉娇作正当防卫之辩,否则,即是失职。
    ――虽然偶挺悲观的,依据经验,综合国情,偶估计邓玉娇案最好的判果可能就是:故意杀人(防卫过当),刑期大概在3-5年内。当然,这不影响律师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

    ps
    1、本贴所引用的案情,主要来源于南方都市报龙志所撰写的报道:《还原邓玉娇刺死官员案 命案发生前人生细节》;
    2、本贴最后一段不必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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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进娱乐场所的经历
    从 一五一十部落头条
    作者:李普曼

    只是一个KTV而已。但即便如此,我觉得和其他的娱乐场所也没什么区别。


    当时我所在的单位掌握了某县城的一篇负面报道,对方派来说客来化解这件事情。虽然报道和我没有关系,但是去吃饭的时候,领导还是叫上了我。我以为只是吃顿饭,没有推脱也就去了。谁知道吃饭玩后,对方强烈提议去唱歌。


    这次我不想去了,本来自己的就是五音不全,对这种地方就避而远之,更何况一顿饭下来,我实在看不上那些人,堕落之气太重。那时候的我刚刚离开学校,对这种习气,实在难以忍受。


    可是,跟领导暗地里说了几次,都没被批准。没办法,只好跟着去了。没想到一去,还没开始点歌,他们就找伴唱的小姐。


    然后一大排就是上来了,一开始他们还想着一人一个,后来领导建议就留下了一个。


    有个男人,说好听点也是一个媒体的主任,唱歌的时候,恨不得把那个女孩给搂死,一直往自己身上靠。真是让我感到鄙视。


    当然,其他人动手动脚的也不在话下了——印象中是。


    那个女孩子看起来也挺豪放的,拿起一瓶酒来就和我们碰杯,仰头就喝。


    我也知道,这是她们的工作而已。在世俗中,在这种地方工作,遇到我所不适应的那些行为都是理所当然的。就像巴东的邓贵大们,去梦幻城里面,遇到了邓玉娇,他们就认为她是提供异性洗浴的,而自己是来消费的,那些行为,那些要求也没有什么过分的。


    看起来是如此。但我还是不能接受。


    当时我正在热恋中,当我看到那个女孩子被那个某媒体的领导搂着的时候,我会去想如果他男朋友看到这种情景会有什么感想?或者说,如果我是他男朋友,看到这些会有什么感想?我又会怎么做?


    或者,她没有男朋友——我必须承认,我对她还是心存偏见,认定在这种地方的工作是低贱的,所以不会有男生喜欢这样的女孩子的——那她还有父母。当一个父亲,看到自己的女儿,在这种地方被人拥来抱去的时候,又会做何感想?


    当然,没人会想那么多。大家又不是来这里抒情,体会做她父亲的感觉的。我们是来消费的,是来花钱的,花完钱,乐呵完就走了。谁还会记得那个女孩子?谁会在乎她怎么跟男朋友讲自己这一天的经过?谁会去想她的父母会怎么想?你看,过了两年后–甚至是走出KTV的那一刻,我就已经记不得那个女孩子长什么样子了。


    如果,如果当时邓贵大等人,进入了梦幻城,找老板帮他们顺利的找到了一个或者几个女孩子,帮他们进行异性洗浴,或者其他的服务,然后乐乐呵呵的走出了梦幻城。谁还会在乎这件事情?


    如果,如果邓贵大等人,在邓玉娇拒绝之后,就放弃了,或者找其他人,或者离开那里。谁还会在意这个插曲?


    如果,如果邓玉娇没有反抗,被迫做了自己不愿意做的异性洗浴工作。谁还会子在意这个结局?


    莫非,我们每一次的在意,都必须通过人命来换取吗?


    如果邓贵大们,对梦幻城里的人们,有一种起码的尊重,有一些事情是不是可能就不会发生?


    其实,那时候的邓贵大,那个用钱打邓玉娇头的邓贵大,那个将邓玉娇推到的邓贵大,那个以为邓玉娇在这里工作就是提供这种服务的邓贵大,那个认为自己比邓玉娇高一等的邓贵大,已经不仅仅是作为公务员的邓贵大了。那个时候的邓贵大,在全国各个地方的KTV里、洗浴中心里、甚至是酒楼里出入,吆来喝去,理直气壮。


    然后,北京的邓贵大们、南京的邓贵大们、石家庄的邓贵大们、上海的邓贵大们、深圳的邓贵大们、安国的邓贵大们……全都走出KTV,大家都安然无恙。他们乐乐呵呵,勾肩搭背、谈笑风生、满面红光,没人去在乎那一个个被欺侮的女孩子,也没人再记得那些女孩子的模样,每一个人都忘记个刚才发生了什么事情 ——是的,一切都未曾发生过。


    忽然,我们发现,怎么巴东的邓贵大没出来呢?后来才知道,只是很不幸,他遇到了邓玉娇。


    然后网络上开始骂邓贵大。我倒不是为邓贵大开脱,只不过,谁比谁更坏呢?谁又比谁更高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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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普曼[http://www.lipu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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