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10-02-05

艾未未向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控告西安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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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0-1-25 通过 艾未未 Ai Weiwei

2010年1月7日,艾未未向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和金牛区检查长分别寄出《控告信》内容为:
关于金牛区西安路派出所邱勇等多名警员
非法拘禁和殴打公民的控告信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我叫艾未未,男,身份证号码是11010119570828XXXX,住在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现控告金牛区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员 在2009年8月12日对我进行非法拘禁和殴打,侵犯我人身权利,对我身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请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一、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9年8月11日晚上11点左右到达成都,入住一环路西三段138号安逸158酒店。我到成都是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9年8月12日 公开开庭审理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辩护律师浦志强、夏霖于8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的申请书,我是被申请人之一。我应两位辩 护律师的邀请,来成都准备在谭案中出庭作证。
12日凌晨3点10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和西安路派出所几十名警员及其它身份不明人员,在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的带领下,未出示警证和搜查证,强 行要求进入513(艾未未)、515(左小诅咒)、508(刘艳萍、臧一)、510(赵赵、李肇豪)、512(晏丽芳、赵颖)、516(刘耀华,李心)、 518(张劲松、徐烨)等7个房间进行搜查。我要求对方出示证件遭拒,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时,我的房门被踹开,十余名人员(其中一人警号为 007998)进来对我进行推搡拉扯,阻止我继续报警,我的衣领、两袖均被撕破,其中一名警察对我脑部进行了殴打,重击了我右边脸颊,这名警员打完后迅速 溜走,当我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时,在场的警员却威胁道"谁看见了?没人看见啊"、、"是你自己打的,衣服是你自己撕破"、"打你怎么样,我们还能打死你" 等(见附件6现场录音录像DVD光盘《老妈蹄花》)
警察搜查了我的房间,并命令我、左小诅咒等7人不得离开房间,拿走我的手机,限制我对外通讯。我被殴打后,右边脸颊明显红肿,出现了耳鸣、头昏、咬合困 难、头晕和恶心等症状,凌晨5点45左右,在左小诅咒陪同下,警方带我到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CT诊断报告书表明"右侧面部软组织略显肿 胀",医生开了止痛片等药品。(见附件1)凌晨6点半左右,警方将我带回宾馆继续监视。直到当天下午14点多,警方才将我释放,非法拘禁时间达11个小 时,期间没有对我出示任何手续和解释。
8月13日下午,我到西安路派出所和金牛区公安分局反映上述问题,金牛区公安分局政委徐晖、法制科科长徐杰进行了接待,并做了书面记录。14日上午,我到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和督察大队,投诉西安路派出所暴力执法、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事件,并做了登记。
我回北京后,出现以前未有过的持续头痛、失眠及记忆力下降,9月份我在德国慕尼黑布展期间,上述症状急剧恶化,9月14日我被送到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神经 外科急救诊室,核磁共振影像显示,我的"大脑表层组织之间有明显的淤血,硬脑膜右侧之间有清晰的挤压(硬膜下血肿),并且右脑半球异位"。该医院对我进行 检查的医学博士特卡尔保勒医生报告认为"检查结果是危及生命的脑膜下血肿。考虑以往病史,这个血肿肯定源于脑外伤,也许是今年8月12日警察的袭击所 致"。由于有生命危险,当晚10:30分由Tonn教授施以手术,在头颅右前侧打了两个血肿吸干孔,将脑硬膜下积液排出。9月21日我才被获准出院(诊 断、手术证明见附件2、3、4)。
但金牛区和成都市警方对我的举报置之不理,直到11月19日,超过信访法定答复期限5天后,在我电话一再询问下,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才给我答复,该答复没 有任何调查过程和事实 ,仅有两行字:"经调查,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不存在非法拘禁等问题"。
我被拘禁和殴打有大量的人证、物证,是难以否认的事实,否则警方为何要在12日凌晨5点多带我去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进行头部检查和治疗?然而在证据确 凿、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成都市公安局却罔顾事实和法律,对违法犯罪警员进行包庇,不进行查处。因此我向金牛区检察院提出控告,请求检察院依法查处,给我一 个说法。
二、证据名称和来源
1、        艾未未头部CT诊断申请书、报告书、病历记录和处方笺
来源: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出具(见附件1)
2、        艾未未脑部诊断及治疗公告。
来源:德国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出具(见附件2)
3、        给继续治疗艾未未同事的说明。
来源: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院长TONN教授出具(见附件3)
4、        外科医生诊断报告
来源: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脑外精神科医生特卡尔保勒(Gunther Karblauer)博士出具(附件4)
5、        证人证词(7份)
来源:赵颖、晏丽芳、刘艳萍、臧一、刘耀华、李心、李肇豪出具(附件5)
6、        录音录像证据一份(《老妈蹄花》DVD)
来源:根据8.11-14日现场录音和录像整理而成(附件6)
7、        110报警记录。我在8月12日凌晨3点10分左右在安逸158宾馆房间用我手机拨打110报警,检方可到110报警中心取证。
8、        在8月12日凌晨的行动中,警方至少携带4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录像我要求公开、调看上述录像资料,作为证据。
三、请求事项
1、        立案侦查西安路派出所警员非法搜查、拘禁本人的事实,并追究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和警号为007998等多名警员未出示搜查证,对非犯罪嫌疑人住所强行搜查,并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11个小时(从12日凌晨3点到下午2点),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我要求金牛区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检方应查明以下事实(1)当晚有哪些工作人员参加了 行动(2)对我房间进行搜查的理由是什么(3)搜查前,警方是否掌握了我任何违法犯罪嫌疑?(4)警方在我的房间发了现何种可疑赃物?警方限制我人身自由 11个小时的依据是什么?(5)查明警方行动是由哪级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哪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的。
2、        查明施暴警察身份,并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8月12日警方强行进入我房间后,一名警察对我右边脑部进行重击,导致我几乎死于一个月后的脑出血。鉴于殴打对我身体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伤害,根据《刑法》 第234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要求检察院查明当晚施暴警员的身份(当 天包括邱勇所长和警号007998的十来名警员都目击了我被殴打的事实,检方要查清并不困难),并依法提起公诉。

成都警方将我非法拘禁和殴打,导致我脑出血并在德国动手术一事,世界主要新闻媒体都做了大量报道,但成都警方至今仍一再否认,拒绝调查处理,对成都公安形象已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我请求金牛区检查院对我的控诉进行认真调查,澄清事实,并尽快立案查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请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我。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抄送:
金牛区检察院检察长
西安路派出所
控告人:艾未未
                           2010年 1月6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草场地村258号,100015
联系电话: 010-84565695

附件1: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CT诊断申请书、报告书、病历记录和处方笺
附件2:德国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对艾未未的诊断及治疗公告(中、英文各一份)
附件3: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院长TONN教授给继续治疗的同事的说明(中、英文各一份)
附件4: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脑外精神科医生特卡尔保勒(Gunther Karblauer)博士报告(中、德文各一份)
附件5:赵颖、晏丽芳、刘艳萍、臧一、刘耀华、李心、李肇豪证词各一份
附件6:非法拘禁和殴打现场录像录音资料《老妈蹄花》DVD光盘一份


2010年1月11日,艾未未等11人向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发出《联名控告信》,控告成都市西安路派出所在8月12日非法搜查、拘禁和殴打公民。
关于金牛区西安路派出所邱勇等多名警员
非法搜查、拘禁和殴打公民的联名控告信
控告人:  艾未未   男   身份证号码11010119570828XXXX  住址:北京
          张劲松   男   身份证号码23080419690512XXXX  住址:北京
          赵  赵   男   身份证号码65900119820630XXXX  住址:北京
          徐  烨   男   身份证号码36240119841210XXXX  住址:北京
          李  心   男   身份证号码14043119851022XXXX  住址:北京
          李肇豪   男   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1204XXXX  住址:安徽
          刘耀华   男   身份证号码14260319820408XXXX  住址:北京
          晏丽芳   女   身份证号码1101091972040XXXX    住址:北京
          刘艳萍   女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40326XXXX  住址:北京
          赵  颖   女   身份证号码37060219850218XXXX  住址:北京
          臧  一   女   身份证号码64222319821012XXXX  住址:北京
被控告人:西安路派出所邱勇等多名警员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现有艾未未、张劲松、赵赵、徐烨、李心、李肇豪、刘耀华、晏丽芳、刘艳萍、赵颖、臧一等11位公民联名控告金牛区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在内的多名警员非法 搜查、拘禁和殴打公民的行为,侵犯了我们的人身权利,对艾未未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11日晚上,我们从北京到达成都,住在一环路西三段138号安逸158酒店。我们到成都是因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09年8月12日 公开开庭审理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辩护律师浦志强、夏霖于8月10日向成都中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的申请书,艾未未是被申请人之一。艾未未 应两位辩护律师的邀请,与助手、朋友和一些调查地震遇难学生的志愿者来到成都,准备在谭案中出庭作证和旁听。
12日凌晨3点10分左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和西安路派出所几十名警员及其它身份不明人员,在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的带领下,未出示警证和搜查证,强 行要求进入我们的房间进行检查,艾未未要求警察出示证件遭拒,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时,警察把他的房门踹开,约5、6名人员(其中一人警号为 007998)进来对他推搡拉扯,撕破了他的衣领和两袖,阻止他继续报警,其中一名警察重击了艾未未右边脸颊,当艾未未质问警察为什么打人时,在场的警员 却答"谁看见了?没人看见啊"、"是你自己打的,衣服是你自己撕的"、"打你怎么样,我们还能打死你"等话语。(见附件1现场录音录像DVD光盘《老妈蹄 花》)
警察将我们所住的7个房间全部砸开,分别是513(艾未未)、515(左小诅咒)、508(刘艳萍、臧一)、510(赵赵、李肇豪)、512(晏丽芳、赵颖)、516(刘耀华,李心)、518(张劲松、徐烨)等房间,进行了搜查。
艾未未、李心、赵赵、李肇豪、晏丽芳、赵颖等人被命令不得离开房间,并限制对外通讯。艾未未被殴打后,右边脸颊明显红肿,出现了耳鸣、头昏、咬合困难、头 晕和恶心等症状,凌晨5点45左右,在左小诅咒陪同下,警方带他到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检查,CT诊断报告书表明"右侧面部软组织略显肿胀",医生 开了止痛片等药品。(见附件2)凌晨6点半左右,警方将艾未未带回宾馆继续监视。走廊和房间内都有警察看守,警察声称要等上面命令才能放我们走。直到当天 下午14点多,警方才将在宾馆中人员释放,非法拘禁时间达11个小时,期间没有对我们出示任何手续和解释。
徐烨、臧一、张劲松、刘艳萍等人则在凌晨3点半左右被带到西安路派出所进行讯问,手机均被没收(当天早上7点多刘耀华也被带到派出所),直到下午5点多才 警方才将徐烨、张劲松、臧一、刘耀华等4人释放,共限制她们人身自由14个小时。警方又以刘艳萍发送关于谭案开庭的有关内容的短信为由,将她一直关押到 14日凌晨1点多才释放,限制她的人身自由长达46个小时,期间还将她转移到派出所附近的帝伦大酒店看管,变相限制她的人身自由。                                                                                                                                                                     
8月13日下午,艾未未等人到西安路派出所和金牛区公安分局反映上述问题,金牛区公安分局政委徐晖、法制科科长徐杰进行了接待,并做了书面记录。14日上午,艾未未到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和督察大队,投诉西安路派出所暴力执法、非法拘禁等问题,并做了登记。
艾未未回北京后,出现以前未有过的持续头痛、失眠及记忆力下降,9月份艾未未在德国慕尼黑布展期间,上述症状急剧恶化,9月14日艾未未被送到慕尼黑大学 临床医院神经外科急救诊室,核磁共振影像显示,艾未未的"大脑表层组织之间有明显的淤血,硬脑膜右侧之间有清晰的挤压(硬膜下血肿),并且右脑半球异 位"。该医院对艾未未进行检查的医学博士特卡尔保勒医生报告认为"检查结果是危及生命的脑膜下血肿。考虑以往病史,这个血肿肯定源于脑外伤,也许是今年8 月12日警察的袭击所致"。由于有生命危险,当晚10:30分由Tonn教授施以手术,在头颅右前侧打了两个血肿吸干孔,将脑硬膜下积液排出。9月21日 艾未未才被获准出院(诊断、手术证明见附件3、4、5)。
但金牛区和成都市警方对我们的举报置之不理,直到11月19日,超过信访法定答复期限5天后,在我们电话一再询问下,成都市公安局信访办才给了一个答复, 该答复没有任何调查过程和事实 ,仅有两行字:"经调查,金牛区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严格依法履职,不存在非法拘禁等问题"。
我们被非法拘禁和殴打有大量的人证、物证和录音录像证明,是难以否认的事实,然而在证据确凿、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成都市公安局却罔顾事实和法律,对违法犯 罪警员进行包庇,对我们的投诉敷衍了事,不进行查处,受理过我们投诉的督察也避而不接电话,因此我们现向金牛区检察院提出控告,希望能通过法律渠道,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名称和来源
1、        视听资料证据一份(《老妈蹄花》DVD)
来源:根据8.11-14日现场录音和录像整理而成(见附件1)
2、        艾未未头部CT诊断申请书、报告书、病历记录和处方笺
来源: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出具(见附件2)
3、        艾未未脑部诊断及治疗公告。
来源:德国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出具(见附件3)
4、        给继续治疗艾未未同事的说明。
来源: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院长TONN教授出具(见附件4)
5、        外科医生诊断报告
来源: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脑外精神科医生特卡尔保勒(Gunther Karblauer)博士出具(见附件5)
6、        110报警记录。艾未未在8月12日凌晨3点10分左右在安逸158宾馆房间用艾未未手机(1380123XXXX)拨打110报警,检方可到110报警中心取证。
7、        西安路派出所保存的徐烨、刘艳萍、臧一、张劲松、刘耀华的笔录。
8、        在8月12日凌晨的行动中,警方至少携带4台摄像机进行了全程录像。我们要求公开、调看上述录像资料,作为证据。
三、        请求事项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们请求金牛区检察院:
1、立案侦查西安路派出所警员非法搜查、拘禁,询问查证超时、变相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表明,西安路派出所邱勇所长和警号为007998等多名警员未出示搜查证,对非犯罪嫌疑人住所强行搜查,并非法拘禁艾未未、赵赵、李心、李肇豪、 晏丽芳、赵颖等人的人身自由达11个小时,询问查证徐烨、张劲松、臧一时间达13小时,询问查证刘艳萍的时间达到46个小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严重 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 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求金牛区检察院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我们请求检方查明以下事实:
(1)当晚有哪些工作人员参加了行动?为什么有大量未穿警服的人冲入我们房间搜查、摄影和讯问?请公布这些人的身份。
(2)搜查前,警方是否掌握了我们任何违法犯罪嫌疑?具体是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对我们房间进行搜查的理由是什么?
(3)警方当夜的行动是由哪级公安机关、哪个部门、哪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的?为什么警方搜查房间却没有搜查证?
(4)警方在我们房间发了现何种可疑物品?如果没有,警方将艾未未等人拘禁在宾馆中11个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5)西安路派出所对徐烨等人进行口头传唤的理由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 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警方在现场发现徐烨、 张劲松、臧一和刘艳萍等人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对徐烨等人进行口头传唤的理由是什么?警方在口头传唤时为何不出示工作证件?
(6)西安路派出所对徐烨等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为何超过8个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 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西安路派出所对徐烨、张劲松 和臧一的传唤时间为13个小时(从凌晨4点到下午5点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8个小时。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发现徐烨、张劲松、臧一等人员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 罚的行为?是哪些行为?假如没有发现,将询问查证时间延长到24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7)西安路派出所对刘艳萍询问查证时间达46小时,严重超时违法。西安路派出所对刘艳萍的询问查证时间从12日凌晨4点到14日凌晨1点,长达46小 时,期间警方还将刘艳萍转移到宾馆,变相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即使公安机关怀疑刘艳萍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她的合法权利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西安路派出所的 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刘艳萍人身权利。
2、        查明施暴警察身份,并依法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事责任。
8月12日凌晨警方在强行进入我们房间后,一名警察对艾未未右边脸颊进行重击,对艾未未的身体造成了十分严重的伤害,导致他几乎死于一个月后的脑出血。根 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追究施暴 者的刑事责任,但成都警方却对此一味包庇、推诿,使受害者至今无法得到一个说法。我们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查明当晚施暴警员的身份(当天包括邱勇所长和 警号007998的多名警员都目击了艾未未被殴打的事实,检方要查清并不困难),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对西安路派出所非法搜查、拘禁和殴打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尽快立案侦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请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我们。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抄送:
金牛区检察院检察长
西安路派出所


控告人:艾未未、张劲松、赵赵、徐 烨、李 心、
李肇豪、晏丽芳、刘艳萍、赵颖、臧一
2010年 1月7日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草场地村258号,100015
联系电话: 010-84565695


附件1:现场录像录音资料《老妈蹄花》DVD光盘一份
附件2:成都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CT诊断申请书、报告书、病历记录和处方笺
附件3:德国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对艾未未的诊断及治疗公告(中、英文各一份)
附件4: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院长TONN教授给继续治疗的同事的说明(中、英文各一份)
附件5:慕尼黑大学临床医院脑外精神科医生特卡尔保勒(Gunther Karblauer)博士报告(中、德文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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