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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一直忙于一件房产继承过户,竟发现一省钱办房产继承过户方法,现公之于众,供大家分享。
现在,你若到党的房产局申请房屋继承过户登记,房产局将口头告知你:根据文件规定,必须先办理公证后方能受理和过户。你一定会向公证处询问办理此公证的手续和收费,那么,公证处将告诉你:房屋继承公证按经评估后的房产总价值的百分之百二少费。这很好算:若你要过户的房产经评估后若值100W元的话,仅公证费就得掏两W元,还不算房产评估费。公证的成本充其量就是几十元,可是它们却黑心要宰你两W元,公证处此举比抢劫来钱还快,又没有被当成抢劫犯抓走的危险。若你不懂法,那么,你只好忍气吞声忍痛掏钱。其实法律早就规定房产继承公证与否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房产局无权强求你去公证。但是,房产局至今仍可强令你去办继承公证,否则就是不给你进行过户登记。只要你对房产局的所谓规定深信不疑,你就是法院院长或名律师去办房产继承过户,也得乖乖被宰。每一年,公证处就要从全国的继承人财产里跟着继承走近百亿人民币 。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房屋继承转移登记必须公证。继承事实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证明,公证不过是审查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见证证明。房产部门登记收费早已包括审查费,但其收费后不审查,却将审查权转移给公证处,按理应由房产登记部门向公证处支付已收取的审查费,但登记部门又让公证来重复收向当事人收取一笔天文数字的审查费,形成重复收费后,自己再与公证处瓜分这笔审查费用。增设公证替代自己的审查职能,有要与公证处分一杯羹和转移审查办证要件职责的因素在里头,但这样做后大大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损害了办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文件不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解释,没有公布的内部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要求群众遵从执行。
对当事人提供的继承证明或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若当事人造假,依法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房产局的法定职责,房产局不得拒办或强行利用公证来替代,否则,就不给办证,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若你不想与和你相比之下无比强大的房产局打这个行政不作为官司,你可以自己与自己打一个官司:假如按遗嘱规定你是两人平分继承房产,那么,你们可以用另一人想多分,不合遗嘱约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一个案由为房产确权纠纷或房产遗赠纠纷的诉讼,要求平分;若你是独生子,你就捏造出一个想和你争房产的人和事由来;只要你把案子设计得是非分明,案情简单,争议金额极少,在起诉交费后就向法院表示虽然起诉了,双方也还有想和对方和解的意愿,法院求之不得。这样,只要你在开庭前在法院主持下庭外按原定计划"和解"成功,之后你还可退回至少一半的已交诉讼费,一般房产官司只用几百元很快就可搞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就可依生效调解书直接向房管部门高高兴兴理直气壮的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就算房产局知道你学了他们的猫腻手法,也只能干瞪眼。若你要过户的房产值五十W,你办房证的费用就省掉了这一W元钱的继承公证费用,还省掉了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公证处报到和眼睁睁看他们数你进贡的大把血汗钱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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