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瀚
萧瀚按:
恶法,就是违背基本的天理和良心,违背基本文明准则、宪政法治精神,以法律形式出现,奴役人的自由和尊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的规范性文件。当代中国恶法林立,难以尽述,我只根据自己有限的学识,按己意而推荐,排序以侵犯人权的恶劣程度、所涉范围广泛程度以及修订或废除的紧迫性为标准,欢迎批评以及提出更合理的提议。
立法是动态的过程,为此,本排行榜仅为今年有效,明年则有2010版。由于修法速度缓慢,为此,如果明年的版本与今年大同小异,甚至五年后的版本亦与今年相差无几,请朋友们不要感到奇怪,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如甘地所言:"善是以蜗牛的速度前进的。"
1. 第十名:《宪法》(同时颁发恶法终身成就奖)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从规范性角度讲,这是中国一切恶法的总来源,但由于其直接邪恶程度较低,故名列第十,不过同时应当颁发恶法终身成就奖。
2. 第九名:《集会游行示威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从现有的条文看,以其本意而言,没有其他问题,就是名称搞错了,应该改为《取缔集会游行示威法》,如果修订的话,改个名称就行了――不过那样的话,弄不好会登入榜首。
鉴于其各项指数,名列第九。
3. 第八名:户籍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改革紧迫指数:☆☆☆☆☆
各地的户籍制度虽然一直在朝着较为人道的方向改善,但离承认迁徙自由这样的基本人权还有很远的路要走。这一制度造成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例如居住权问题、教育权问题等。
鉴于其侵犯基本人权的邪恶性质,名列第八。
4. 第七名:土地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改革紧迫指数:☆☆☆☆☆
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中国土地公有制,是当前私有财产无法得到保护的主要源头之一。土地公有制已经成为无限权官僚制及其官员本身掠夺人民的主要原因,再不改革,它所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可能导致严重灾难。
鉴于其对人民私权中最重要的土地权利的肆意侵犯,名列第七。
5. 第六名:劳动教养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以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为主要依据,辅以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形成的一整套劳动教养制度,是当代最邪恶的恶制度之一。其基本特征是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就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最长可拘押三年之久。这一制度用邪恶的事实证明中国是一个警察国家。
鉴于其对人身自由肆无忌惮地侵犯,名列恶法第六。
6.第五名:城管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以散见于各种规章中、自说自话的霸道条文为依据,随意侵犯公民――尤其是侵犯挣扎于生活贫困线上的底层民众基本生存权。它使得千千万万缺乏基本保障的居民连自食其力的权利都不断受到侵害,这也是人民最痛恨的制度之一,是个一点人味儿都没有的制度。
鉴于其对经济底层人民的冷漠与残忍,尤其所涉范围过于广大,名列恶制度第五。
7. 第四名:《刑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多达70个,仅凭这一条,就可列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刚刚被判死刑的吴英,罪名是非法集资罪,且不说民间集资是不是应该属于犯罪,即使是犯罪,也不应该判死刑吧,金钱比人命重要吗?没有这部恶法的规定,刑诉法再坏,至少还不至于因这个罪名而判死刑。
鉴于这部法律的血腥精神,名列第四,虽然有点委屈,但总体上还算过得去的名次。
8. 探花:计划生育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随便剥夺。控制人口应该依靠教育以及社会福利以及公正的司法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配合下自然达成,而不是靠杀人。
鉴于其血腥的邪恶程度、影响范围程度和废除的紧迫程度,名列探花尚嫌委屈。
9. 榜眼: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万恶的拆迁制度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废除紧迫指数:☆☆☆☆☆
这部法律是近期大众热议痛斥的法律之一,它是大量城市居民被强行征地的程序法,是许多人因之而自杀的罪魁祸首,这部法律必须废除,同时不仅仅是城市,一切保护和支持拆迁制度的法律法规也都是恶法,例如《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
鉴于其在人民最基本的财产所有权方面犯下的罪行,其公然血腥的邪恶本性,名列榜眼可谓实至名归。
10. 状元:《刑事诉讼法》
直接邪恶指数:☆☆☆☆☆
影响范围指数:☆☆☆☆☆
修订紧迫指数:☆☆☆☆☆
看一国保障人权的程度,一个简单方法就是看其刑诉法。中国的刑诉法是一部赋予控方(包括警察和检察官)取证特权、几乎彻底剥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同等诉讼权利的法律,国际人权法领域达成的底线程序规范如沉默权、控方侦讯律师在场权等一概没有,它完全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样的法律若不是恶法,天下就没有恶法了。虽曾经修订,但都只是枝叶的修订,缺乏本质性的改变,主要是源于公安部的阻挠,因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修订就是对警察权和检察权的限制。
鉴于本法最日常化地侵犯人权,故排在恶法榜的榜首是理所当然的。
由于当代中国恶法林立,举世罕见,许多恶法或者制度并非不恶(例如言论管制、选举制度、全面的司法制度等),但名额有限,改革紧迫性各异,只能暂时排名十位。
2009年12月21日於追�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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