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2010-03-22

公开信一封


http://docs.google.com/View?id=dds68dz_9cqgm8vgq

 

中国网民_____致政府和谷歌公司的公开信

征求意见稿

版本:0.99

20103


中国政府各相关部门、谷歌公司:

2010
112日谷歌公司发出一个声明开始,中国政府与谷歌就后者在华运营有了一些争端,并且至今该事件还没有明确的结果。

  • 鉴于无论中国政府还是谷歌公司,都没有谈及对中国网民的影响;
  • 鉴于该事件影响面大,但人们,特别是中国网民,没有足够的信息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以便作出合适的判断;
  • 鉴于无论结局如何,真正受结局影响的是中国的广大科研工作者、企业、教育从业人员、学生、媒体从业人员……,是中国的网民;
  • 鉴于我们——部分中国网民,对此事件有自己的看法与质疑,并希望中国政府和谷歌公司能给予回应;

在此作为87.53%的中国网民之一分子,发表此公开信表达立场。

对谷歌公司在华营运的关注,可以回溯到20029月中国政府第一次封锁谷歌搜索引擎 ,当时中国的科技产业界的很多网民表示抗议后得到了圆满解决,因为彼时官方意识到先进的搜索引擎对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性;后来,我们也关注到中国网民在20072给谷歌创始人的公开信 ,一直到这一次谷歌宣布因为来自中国的黑客攻击和不愿意继续接受中国政府无以复加的要求过滤搜索结果,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考虑退出中国。

2005
年起,谷歌公司正式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后设立子公司,并建立了Google.cn网站提供谷歌全球各种网络服务的一小部分功能,自此之后谷歌中国公司一直进行自我审查,除了公共利益事件例如蚁力神、公盟被关、毒奶粉等被不定期地隐藏,对很多历史事件的搜索结果也进行了大量过滤。不但如此,甚至很多中国领导人或者其家属的名字,也被过滤,让人感到无比气愤和不理解。其中封锁许志永等人名可能还违反了美国法律,有网友对此在美做了公证,并提起了诉讼。遗憾的是,一直以来,谷歌并没有说明其依照哪些法律条款做自我审查,也没有说明是否来自官方说明的任何规定,谷歌中国公司拒绝和公众就此进行沟通,透明地告知其审查规则和方法。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违法了中国的法律,而且其暧昧和傲慢的态度导致我们周边大量认真使用互联网进行研究开发、商业活动和国际交流的用户感到失望,我们转而使用Google.com,谷歌中国公司因此逐渐失去了中国很多用户的信任。虽然大量中国科技公司仍然以谷歌搜索引擎来获取科技咨询和分享全球技术成果,但是如此自我阉割的Google.cn 确实没有必要存在下去。

在谷歌公司总部宣布就谷歌中国公司的问题开始和中国政府谈判之后,直到目前(320日)双方一直采取暗箱谈判的方式,把三亿多网民忽略在外,视若无睹。谷歌是一家总部在美国的跨国企业,需要对自己的股东负责,当然有权利撤离任何市场,作出任何商业法规之内的自我决定。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些网民才是谷歌的用户,既享受谷歌一些免费服务的好处,也给谷歌提供广告收入的来源,我们的行为和需求是谷歌创新的源泉。我们的存在并不是无足轻重的!所以我们期待谷歌对我们这些用户有一个明确的交代。而中国政府,是对中国人民负责的公众服务机构,也有责任公开谈判的具体内容,征询网民意见,而不是进行黑箱操作。


对此,我们呼吁更多用户看到此事对于国内互联网环境的长远影响,表明自己的看法,争取合作,帮助中国政府和谷歌解决面临的问题。例如,  


  1. 谷歌对色情、暴力和赌博信息的自我审查,是否已经达到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
  2. 中国政府对谷歌的自我审查要求,是如何传达到谷歌的。从什么部门,依据的是什么法律程序,有无纠错机制或救济渠道。
  3. 中国政府要求谷歌自我审查的内容是什么?除了色情,赌博,之外,还包括哪些内容?对于矿难、黑砖窑奴工、蚁力神、暴力拆迁、三鹿奶粉、邓玉娇、省长抢记者录音笔、山西疫苗、地沟油等事件的审查是如何界定的?我们不能容忍公众对这些事关公共利益信息的访问权受到损害。 
  4. 对于中国政府某些领导和部门,出台和执行违背宪法的部门程序或下位法的行为,是否有必要进行违宪审查?
  5. 互联网业界,包括谷歌,百度,电信企业,能否接受公众的监督,采取公开化的方式解决监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和独立的第三方公民团体合作?
  6. 目前中国政府和谷歌的沟通进行到什么程度?就什么问题进行了交换?双方不能妥协的立场能否明确向公众清晰展示?
  7. 如果Google.cn不存在,或者进而中国屏蔽谷歌公司的其他服务,那么中国政府对国外互联网公司的封锁和对国内互联网公司的审查,是否考量过中国公民在科技、教育、环保、绿色能源等问题上的信息获得与发言权受损?如何弥补和减轻这些损失?
  8. 以及更多网民的真实意见

 

我们支持对互联网的内容与通讯进行必要的审查,无论是对谷歌公司还是国内外的互联网公司。但我们希望审查应当做到:

  • 有清晰的法律条文依据,相关法规和审查行为不能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模糊的审查标准,会让公众和公司过度审查甚至无法自我审查;
  • 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不能违反中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
  • 程序必须透明,有清晰的审查操作步骤,审查行为和指令必须明确部门,而不能模糊成公众找不到的有关部门
  • 有救济渠道,无论是网民还是网络公司,可以对有异议的审查行为进行复议和诉讼,中国立法机构应当明确救济渠道;
  • 不能妨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关注与表达,不能对公众的学习、科研、通讯交流、商业运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有目共睹,中国网民不但有数量,更有逐渐增加的聪明智慧,我们还很清楚自己的权利,与全球任何地区的网民一样拥有获取全球信息和人类知识的愿望。我们不希望谷歌公司和我们的政府就此之间达成任何私下交易,而忽略我们获取真相、共同创造未来的权利。我们相信,在政府、谷歌公司以及大量网民三方共同努力下,谷歌事件带来的危机会更加高超的解决,达到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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